2008年6月16日 星期一

居然有台大教授表示我國要追訴在釣漁台肇事的日艦船長是「沒常識」,這等教授不誤人子弟也難。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姜皇池聯合報投書針對最近的釣漁台事件發表意見,題目是「追訴日艦長? 屈從民氣沒常識」(http://udn.com/NEWS/OPINION/X1/4385878.shtml),大意是,「……公務船舶所受之完全豁免權甚至比一般外交人員之豁免權還完備,即使釣魚台毫無爭議是我國領土,……我國亦僅能藉由外交途徑,要求船旗國(日本)負國際責任,並無權利「直接」起訴在日本公務船舶上之日本船長……更無任何國際法可作為起訴日本海上保安廳船艦之法律基礎。……法務部聲明第二點,恐誤導人民與決策者,非但無助於爭端之解決,無益於受害漁民,更貽笑國際。法務部竟做出如此大悖國際法常識之結論,似乎在在證實國際法教育之不足,而處此環環相扣之國際環境中,司法從業人員之國際法知識,似乎有再增進空間。」。
台大的教授真的比較有學問嗎?從上述的投書內容看來,我看未並盡然,甚比一個普通大學生所學都還不如哩!
姜老師的言論太過離譜,我不是教授,但也修過國際法的課,簡單來說可用下列兩點輕易的反駁:
一、真的去讀海洋法公學第95、96條,你就會發現,人家說的軍艦或是公務船舶的「完全豁免權」,那是指在公海上航行才有的權利。
在一個國家的領海裡,就沒有「完全豁免」這回事的,在人家的領海內,公務船舶的豁免是「外交豁免」或是「主權豁免」,也就是要兩國有邦交或是同為海洋公約得締約國才會有的豁免權利,另外也有一個可能,那就是這船是因為急難停靠,那他才會享有豁免的權利。我國和日本不知斷交多久了,真不知日本的公務船舶在我國領海內,啥時有「外交豁免」還是「主權豁免」了,我國被逐出聯合國也好象了,當然也不是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我們以前不追究日艦的暴行,充其量只是力有達逮或是基於禮貌、善意的行為,日艦根本是沒有「豁免」這個權利的。
二、而且依海洋法公約第97條規定,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長或任何他為船舶服務的人員的刑事或紀律責任時,即使作為一種調查措施,船旗國當局以外的任何當局也不應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即使是非政府的船舶就有此種不應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的規定,所有日本逮捕扣留我國船長,或是從前查扣我國漁船的做法,是肯定違反國際法的。所以現在日本海上保安廳會有對受害的家屬表示「遺憾」,就是因為日本這次真的做的太過份,法理上根本就站不住腳,給自己的下台階。而且日艦是不能登我方的船舶檢查的,除非我們的船舶在從事「海盜行為」或是「奴隸販賣」,就算給登船檢查,「如果嫌疑經證明為無根據,而且被登臨的船舶並未從事嫌疑的任何行為,對該船舶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應予賠償」,日本不但檢查,居然還把船給弄沉了,照國際法,日本是賠定了。我們居然還有人說我們不能向其主張管轄權,那真是譁天下之大譏。
教授不該是會叫的野獸,也該讀點書才來大放厥詞吧!

3 則留言:

陳宜誠律師 Vincent Chen, Attorney at Law 提到...

駁斥台大法律系姜皇池副教授之謬論

我非常同意阿男網友對這篇文章的回應,我也認為台大法律系姜皇池副教授於[追訴日艦長? 屈從民氣沒常識]一文所發表的意見可說是一無可取。

昨天我本來在報紙上一看到姜皇池教授的謬論,就很想馬上投書反駁的,因為忙著其他事情而沒有來得及做這事。 結果在今天報紙上,就有很多人投書駁斥其論點了,這裡只選載了其中具代表性的兩篇文章。

台大法律系的招牌都快給姜皇池教授給敗光了,我竟在曾韋禎的部落格上看到該版主把該姜皇池教授當神一樣崇拜,進而刊登這篇文章當做神所說的意旨,他是這樣說的:

"我很景仰的姜皇池今天的投書,徹底把搞民粹的宜蘭地檢署教訓一頓。為了民粹而放棄專業、理性,實在是非常可怕的行為。"

看了版主這樣自損台灣人主權與國格的發言,我就只能留言這樣說:

"版主你還這麼崇拜他。我看你要考慮一下,是不是要趕快改變見解,以免被波及了。

首先,請你自己拿他所說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國際船舶碰撞公約來看,請看英文原文版本,聯合國網站上有這些公約的各種語言版本,包括中文版本,你就知道他完全誤解了條約條文的原意,他竟還敢投書媒體大發謬論.

可以說,他犯了國際法的解釋與發表法學見解上最基本的錯誤,他看不懂條約原文而不自知.

另外,他自己矮化自己國格而不自知。真是蛋頭教授,關在學術象牙塔裡的怪獸,與國家和社會通念脫節而不知,應該批判. 台獨與媚日、恐日,不應該是等號.

你看底下其他法學教授與執業律師的投書,也能明白這些."

還有,真的,在我們的領海上撞沉我們的船,居然還說我們不能向其主張管轄權,那真正是譁天下之大譏。

另外,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http://www.csil.org.tw/)在招收會員,請有興趣的人去參加。姜教授與曾版主,強烈建議你們一定要去參加。

小杜白雲 提到...

TO:阿男

如果說釣魚台海面確實為我國領海(這點是國際爭議),日艦登船檢查我國船舶當然是違反國際法的(當然,也違反我國「即沿海國」的法律)。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對日本公務船舶行使「刑事管轄權」嗎?我們可以要日艦的艦長負刑事責任嗎?

答案應該是不行的。

因為公務船舶的行為就是船旗國的行為,這是國與國之間的紛爭,如果造成損失,是國家責任,亦即國家必需對其公務船舶的行為負完全的責任。

因此,我們對於日本公務船的艦長是不應行使刑事管轄權的。

就算是日本(或他國)公務船在我國的領海從事「具有敵意」的軍事行為,我們應該予以驅離,如果實在太嚴重,且不理會我方的驅離,而必需動用強制力予以予扣留(當然,這麼做就註定會引起巨大的糾紛),也不應對其上的人員行使刑事管轄權,而應該用外交途徑來解決。

這是國際海洋法百年來的慣例,也是1982年海洋法公約所明定的。

而所謂國家責任,當然包含了賠償的責任。這筆錢應該是由日本政府來出,艦長如有疏失,則為其國家內部懲處的問題。

這點和我國可否對他國船舶行使刑事管轄權,完全是兩件事,不可混為一談。

我想阿男兄對此容有混淆了!

阿男 提到...

小杜白雲兄所提的我懂,但這是兩國有邦交或同是國際海洋法簽約國時,才會有的問題。
我們和日本是沒有邦交的,先斷交的還是日本。
這就是日本否認我國為主權國家,
外交的基本原則是「互惠」,
日本不視我為主權國家,我們怎麼視日本為主權國家呢?
日本的外交官在台灣享有豁免,那是因為我們的外交官在日本也享有同樣的權利,互惠是一切的根源。
我們對日艦當然有刑事的管轄權,至少法務部是如此的主張,假使我們的法院判決日艦有豁免權,那日艦在我國才會有豁免權,目前我國的法院沒這麼判過。也就是法院才能決定,行政機關只能遵守法律規定去執行的。您說要不要起訴日艦的艦長呢?當然要起訴囉!日方才答辯一定會主張他們有豁免權,但他們在主張時,也就同樣確認了我國的主權地位,將來我們在日本有同樣類似的官司時,我國就會取得同樣的有利地位。
當然您會說日本一定不會來答辯的,那更好,我國的法院就直接判其敗訴,日艦就當然沒有豁免這種權利了。